保安公司改制就是保安民营化,不再是传统的公安机关管控,国家改革开放之初,保安业在中国大地应运而生,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一个经济实体,开始为企业、机关、学校等部门提供有偿保安服务。自从保安诞生的那天起,改革始终伴随着保安的发展壮大,在政企分开、党政机关、部队等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政策出台后,1998年保安公司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开始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化的运作。1998年体制改革后,企业虽然获得较多自主权,实现了经营意义上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企业与公安机关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管办没有彻底分开的弊端。伴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一些保安公司以具体的经营服务项目为突破口,实行了多种体制改革的尝试。其领域,绝大多数集中于技术防范和押运。在形式上,有中外合资(如上海的报警监控),有外引内联的股份制(如浙江、福建、西安的一些押运公司)。因此,就保安服务公司整体而言,在体制上绝大多数仍然是产权不很明晰的国有独资。在经营上,表现为公安机关独家垄断;在管理上,尚未完全按国家国有独资企业的规范实行。公安机关不善于或不敢于以国有资产增值率为主,对保安公司和法人代表实行监督、考核、奖惩;在法人治理机制上,绝大多数法人代表不敢以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模式,独立行使职权,“唯上”的倾向性很强,既不敢大胆改革,又不善面对市场。为此,在社会上,现有的保安服务公司被称为“官办垄断性企业”。 除个别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以外,全国绝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均是国有独资,在产权形式上,是由公安机关替代国家所有。其注册资本及自有资产少量是由公安机关变相投入,大多数是由保安公司积累产生。在这种管办合一、产权不明晰的体制下,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忽视了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保安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使得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不少地方公安机关把保安公司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由局领导直接管理,主管业务部门难以实施监管。同时,由于行政的干预,许多时候往往是市场前景十分看好的业务,在他们的研究中搁浅,最终导致流产,使企业丧失了占领市场的良好机遇。
其次,公安机关每年收取的大量上交款,未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后备资金,一些地方把保安公司作为增加经费、改善福利的渠道,“招之即来”,违反规定从保安公司调用资金,出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现象,使企业不能产生有效的资金积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保安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
第三,许多企业经营用房、车辆设备仍是公安机关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彻底明晰,房产的增值又将被公安机关收走,不利于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第四,目前保安公司的法人代表仍是公安机关的在职民警,民警的相关工资福利还在公安机关领取,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另一方面,有关人事权和经济利益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极大地束缚了保安公司班子的开拓创新。
第五,长期以来形成了垄断经营,使得部分保安服务企业有“强卖强买”之嫌,忽视队伍管理,不注重市场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时由于经营好坏和他们的直接利益没有利害关系。在一种“混日子”的思想指引下,队伍的综合素质较差,人员流动量大,队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队伍不稳定,保安服务质量上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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