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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西安河渎实业吴晓朋一个公司同一个人欠了钱 换了个马甲又出来 骗钱 老赖一成 大家擦亮眼睛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民终154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银辉,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云,被上诉人青岛港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秋、李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港在原审中诉称,其与河渎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及2013年12月5日,先后分别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XAHD2013003的代理进口协议,协议均约定:(1)、青岛港以河渎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外贸合同进口货物;(2)、青岛港为河渎公司对外代理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手续和其他银行、外管局工作;(3)、河渎公司提货前需付清与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4)、青岛港代理河渎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手续,代垫交纳各种关税和其他各项杂费,河渎公司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付给青岛港。同时,2014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信用证到期付款之日起,河渎公司以月利率5‰支付青岛港已垫付的货款、银行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利息。
代理协议签订后,青岛港全面履行了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但河渎公司并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擅自将全部货物提走。截止2015年5月31日,在XAHD2013002协议项下,河渎公司尚欠青岛港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498966.29元;在XAHD2013003协议项下,河渎公司欠青岛港货款及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12620853.02元;河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青岛港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河渎公司向青岛港赔偿损失13119819.31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河渎公司承担。第一次庭审时,青岛港将诉讼请求变更和增加为:1、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货款11608351.78元、代理费160570.71元、银行开证费16886元、承兑费24332元,向青岛港支付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的货款利息1309678.82元,合计13119819.31元;2、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河渎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货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河渎公司承担。
河渎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河渎公司与青岛港之间有合作关系,对棉花降价的部分青岛港应承担责任。2014年2月28日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西安国际港务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河渎公司出资3000000元,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0000元,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青岛港方面出资4000000元。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三方共同决定先由河渎公司先代表三方向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棉花,待三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成立后,将所购进棉花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后因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的青岛港方面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未能成立。2014年8月棉花价格由当时购进的93美分/磅下降到62美分/磅,为了降低损失,三方同意该棉花由河渎公司使用。之后河渎公司将购进的棉花纺为棉纱销售。河渎公司在使用棉花后理应向本案青岛港支付货款,但由于棉花价格的降低,对于购进棉花至河渎公司使用时的差价应由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及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时河渎公司申请追加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二、青岛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希望青岛港明确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11月30日,青岛港、河渎公司双方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号《代理进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河渎公司(甲方)委托青岛港(乙方)进口797吨棉花,进口单价93.75美分/磅。合同约定:二、双方职责2.1.1甲方(河渎公司)负责与外商就合同货物的品名、规格、品质、数量、金额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确认,对因进口商品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交期或其它问题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1.5根据本代理协议费用条款及时支付各项约定费用;2.1.6按照外贸合同的规定,需要对外开证时,甲方预先支付货款的15%作为开证保证金。乙方(青岛港)发货前,甲方补足货款;2.1.7甲方按进口商品每顿90元人民币支付乙方代理开证费,于开证前付给乙方;2.1.8甲方从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提货前,甲方付清与其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保证金在最后一次提货时冲抵货款。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乙方保留对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棉花的所有权。2.2乙方责任2.2.1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提一个公司同一个老板欠了钱 换了个马甲又出来 骗钱 老赖一成 大家擦亮眼睛
【法宝引证码】CLI.C.15937032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民终154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云,被上诉人青岛港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秋、李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港在原审中诉称,其与河渎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及2013年12月5日,先后分别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XAHD2013003的代理进口协议,协议均约定:(1)、青岛港以河渎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外贸合同进口货物;(2)、青岛港为河渎公司对外代理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手续和其他银行、外管局工作;(3)、河渎公司提货前需付清与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4)、青岛港代理河渎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手续,代垫交纳各种关税和其他各项杂费,河渎公司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付给青岛港。同时,2014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信用证到期付款之日起,河渎公司以月利率5‰支付青岛港已垫付的货款、银行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利息。
代理协议签订后,青岛港全面履行了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但河渎公司并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擅自将全部货物提走。截止2015年5月31日,在XAHD2013002协议项下,河渎公司尚欠青岛港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498966.29元;在XAHD2013003协议项下,河渎公司欠青岛港货款及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12620853.02元;河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青岛港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河渎公司向青岛港赔偿损失13119819.31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河渎公司承担。第一次庭审时,青岛港将诉讼请求变更和增加为:1、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货款11608351.78元、代理费160570.71元、银行开证费16886元、承兑费24332元,向青岛港支付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的货款利息1309678.82元,合计13119819.31元;2、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河渎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货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河渎公司承担。
河渎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河渎公司与青岛港之间有合作关系,对棉花降价的部分青岛港应承担责任。2014年2月28日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西安国际港务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河渎公司出资3000000元,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0000元,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青岛港方面出资4000000元。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三方共同决定先由河渎公司先代表三方向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棉花,待三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成立后,将所购进棉花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后因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的青岛港方面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未能成立。2014年8月棉花价格由当时购进的93美分/磅下降到62美分/磅,为了降低损失,三方同意该棉花由河渎公司使用。之后河渎公司将购进的棉花纺为棉纱销售。河渎公司在使用棉花后理应向本案青岛港支付货款,但由于棉花价格的降低,对于购进棉花至河渎公司使用时的差价应由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及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时河渎公司申请追加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二、青岛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希望青岛港明确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11月30日,青岛港、河渎公司双方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号《代理进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河渎公司(甲方)委托青岛港(乙方)进口797吨棉花,进口单价93.75美分/磅。合同约定:二、双方职责2.1.1甲方(河渎公司)负责与外商就合同货物的品名、规格、品质、数量、金额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确认,对因进口商品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交期或其它问题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1.5根据本代理协议费用条款及时支付各项约定费用;2.1.6按照外贸合同的规定,需要对外开证时,甲方预先支付货款的15%作为开证保证金。乙方(青岛港)发货前,甲方补足货款;2.1.7甲方按进口商品每顿90元人民币支付乙方代理开证费,于开证前付给乙方;2.1.8甲方从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提货前,甲方付清与其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保证金在最后一次提货时冲抵货款。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乙方保留对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棉花的所有权。2.2乙方责任2.2.1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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