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还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其他书面材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发出后,应当在6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和产品检验机构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审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工作。经审查,如果企业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或者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但是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经审查合格并且产品抽样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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