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该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要求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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