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申请办理ICP许可证需满足外资占比不超过50%的条件。申请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需包含“增值电信业务”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部分地区北京除外);注册资金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三名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记录(部分地区需要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拥有域名并完成备案;并提供外资企业的商业登记证书。
外资股东申请时需提交商业登记证书(港资企业需一并提供香港服务者证明书);提交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材料(香港公司需提供注册登记证、商业登记证;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企业的还需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扫描件);提交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机构设置、人员概况和主营业务介绍;并提供外资企业业务网站或APP。
申请主体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法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股东营业执照(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时,还需提供前十大股东信息,与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新披露内容相一致);提供公司名下3人缴纳至少1个月的社保证明;以及网站域名证书和其他基本信息。
审定流程包括:首先向工信部申请,获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接着整理所需材料提交当地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到通信发展司进行审核,网审和纸质资料审核都通过后,将相应资料邮寄给通信发展司进行最终审核。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股权结构图(完整)、中方和外方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外方最大投资者的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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