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常见商标变更事项:
1.注册人/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
2.注册人/申请人地址工商登记发生变更;
3.注册人/申请人想变更国内文件接收地址/联系地址;
4.申请人想更换商标申请委托的代理机构;
5.申请人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办理商标变更申请的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否则商标局会下发补正;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均发生变更的,可以一并变更,在一份申请书同时提出;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需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最新名称或地址;申请时应该提交证明其名义多次变更的全部变更证明文件;
4.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5.法人发生变化无需做商标变更。
商标主体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商标主体变更属于商标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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