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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申请专利的地方在哪里啊?

1. 中国的专利申请工作通常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接收和处理。
2. 提交的材料需符合规定,专利本身需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这样才有利于申请成功。
3. 如果不熟悉专利申请的具体流程,可以选择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4. 代理机构将根据你的需求,协助你完成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

在中国如何申请软件专利?

申请软件专利本身并不复杂,找一家专利代理公司申请即可,目前大多数代理所都有申请经验。当然,要形成一个完美的专利申请文件,对软件的构思做出恰如其份的表述,获得适当的保护范围(要求保护范围太大也不行,因为这样很可能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都是技术活。另外,申请软件专利还要注意,申请专利的软件构思不能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许多情况下,也存在一些申请技巧进行回避的,申请专利建议寻找专业的代理,不管是申请还是专利撰写都会有经验的多,一次性解决你的问题,八戒知识产权,致力于解决的你知识产权问题。专利申请、专利交易在4.26知识产权日活动中都享有优惠,活动持续到4月28日,欢迎咨询和参与。

一个专利同时具有多种功能时应该如何申请

一. 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关于“功能限定”的规定
所谓“功能限定”,顾名思义是指,不是使用结构特征或方法特征,而是采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对专利产品权利要求或方法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范围进行限定的方式。目前,“功能限定”方法似多见于来自国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且得到审查员的认可。这是因为,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新《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2.1节)中对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也有明确的规定,即

“对于说明书中具有某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完成的,没有说明其它替代方式,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它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则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它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但是,同时,在实质审查阶段,权利要求书中出现“功能限定”方式的使用时,审查员通常也会继续援引《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2.1节的要求,要求申请人避免使用上述“功能限定”方式。

上述《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有关权利要求书的描述必须“清楚”的部分叙述道: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用技术特征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特征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
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由于上述的规定,在我国的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代理实践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往往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功能限定”的方法,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也往往要求申请人删去有关“功能限定”的限定方式。

新《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2.1节对上述功能限定的规定综述如下: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用技术特征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特征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该理解为覆盖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应该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的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其他替代方式或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它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而也是不允许的”。

新《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2.1节就功能限定的规定的修改要点为:

1. 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2.许可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的场合,限于该功能或者效果特征能通过说明书或贯用手段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

3. 如果经审查,功能性限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则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该理解为覆盖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4.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明了,或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说明书中提导或未提到的方式能否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功能性限定不允许;

5.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而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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