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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和税务跨区可以办三证合一吗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工商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并核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企业领取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新办企业报到采取全区通办模式:即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需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持“一照”在其住所地任一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补录、核定税种,划分主管税务机关等报告业务。当企业无应税行为,无需办理涉税事项时,可暂不办理国税报到事宜。

个体工商户、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等主体暂不纳入“三证合一”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税务变更登记流程及变化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有如下变化:
1.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2.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3.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有如下变化:
1.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2.“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经营地址”的变更事项,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3.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未列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主体的变更事项,仍按照现有税收业务流程操作。

企业税务注销登记流程及变化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待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统一《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办理后续工商注销事宜。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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