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
二是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是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是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是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申请变更的名称,属原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原登记机关管辖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意见书。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登记机关按照《通知书》核定的公司名称,为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原登记机关还应当在核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公司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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