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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代收款项冲抵债务的,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回放]
某贸易公司拖欠某供销公司的货款100万元,一直未归还。供销公司多次向贸易公司催要,未果。2008年10月,供销公司得知某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有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遂请某食品公司出面帮助向贸易公司催讨欠款,某食品公司提出须支付催讨欠款的费用。双方于2008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协议规定,由某食品公司帮助供销公司催讨货款,半年内,某食品公司保证给供销公司要回75万元,剩下的货款可由某食品公司处理。合同订立后的第三天,某食品公司即派人与贸易公司商谈,提出供销公司已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而某食品公司又拖欠贸易公司110万元的货款,双方可否抵销100万元,贸易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为此达成协议。
在2009年3月7日,某食品公司给供销公司汇去75万元货款,并通知供销公司双方关系已经了结。一个月后,供销公司了解到某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互相充抵债务一事,认为它只是委托食品公司催讨欠款,并没有允许其抵销债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不能达成协议,供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
[专家点评]
从本案来看,虽然供销公司并没有转让全部债权的意图,在供销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的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转让全部债权,但双方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半年内某食品公司保证给供销公司要回75万元,剩下的货款可由某食品公司处理。既然双方已就25万元货款债权的转让达成了协议,而贸易公司对某食品公司提出的互相冲抵债务的请求表示同意,可见贸易公司已经同意全部债权的转让,至少其对部分债权的转让显然是无异议的,因此本案中部分债权的转让已经生效。
至于供销公司提出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75万元货款,而获得25万元货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既然25万元货款的债权已经转让,那么某食品公司在转让后,享有并实现了此项债权,完全是合法的,是有法律根据的,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那么,尚未转让的75万元货款的债权,能否由某食品公司提出抵销?从原则上说,这笔债权没有转让,因此不能抵销,供销公司提出只是委托某食品公司催讨欠款,并未允许其抵销,并认为抵销违反了其与供销公司达成的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在抵销后某食品公司已经向供销公司支付了75万元货款,而抵销的效果对供销公司并无不利。对于75万元货款,也可以认为是某食品公司代贸易公司向供销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因此,供销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到,缺乏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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