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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函【2008】266号文件

西安市市政委: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14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省、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从2008年11月15日起对西安东郊能源公司、西安热电公司、西安热力公司、陕西明德供热公司四家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2元提高至26.50元,折合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由0.133元提高至0.16元(即每月每平方米由4元提高到手4.80元);行政事业每吉焦由28.30提高至39.20元;工业每吉焦由29.80元提高至40.70元;经营服务每吉焦由31.60元提高至42.50元。
上述居民用热价格为到热交换站价格。凡经热交换站换热后向用户供热的,交换站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根据上年运行费用提出意见,与大多数用户协商后,经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审核;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后执行。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依照热交换站供热价格管理。
市及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近期内要集中力量,对辖区供热企业(包括热交换站、自备锅炉)的供热价格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随意加价、乱收费、不履行备案手续、不进行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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