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被外资收购,属于单位发生合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单位强迫你们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你完全可以拒签。同时,你有权以单位行为违法解除你正在履行的合同为由,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总公司想把西安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我想请教大家:原来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怎么办?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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