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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代理记账机构的程序和需要的条件?

1.申请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提交材料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和填报《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2)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别以下情况,当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属于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或单位)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或单位)出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审批机关当即作出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代理机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代理机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或单位)出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办理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经审批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格。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或单位)下达《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地可能规定不同,请咨询当地工商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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