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注销营业执照前十五日内或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前,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和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到办税中心指定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各其它税务证件;
3)主管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地税收检查,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写出详细检查报告;
4)纳税人应持有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主管税务所已清缴税款证明及税务所详细检查报告,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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