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同时专项审计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
二、专项审计报告要求审计以下内容:
(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见附表1);
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等)(见附表1);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
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分年度分项审计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总费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3. 研究开发经费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见附表2)。
三、专项审计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编制说明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中介机构应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发费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中企业填报的“销售收入”、“总收入”及其它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重点复核。
注:专项审计报告总体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来源于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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