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10元=货物8.55元(10/1.17)+进项税1.45元((10/1.17)*0.17)
销售11元=货物9.40元+销项税1.60元(计算方法同上)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60元-进项税1.45元(抵扣)=0.15元(进项留抵为0)
至于利润如果没有其他费用的话=销货9.40元-进货8.55元=0.85元
这里可以问税务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1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保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以后产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3税”)征收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产生纳税义务的“3税”,不征收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