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税务注销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迁址外县、市)以及其他情形等,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征收大厅提出申请,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购簿》及尚未缴销的发票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发票缴销、税款缴纳
1、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即可到发票管理窗口和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核销、销毁手续。缴销已领购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后,到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缴纳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
3、纳税人到申报征收窗口缴纳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后,到登记管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4、登记管理窗口对由上述窗口签署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确认后,收缴税务登记证原件。对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核准后,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注销处理,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对于其他纳税人,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待注销处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移交注销清算岗,由其对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5、逾期注销税务登记的,按有关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处理后,再进入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三、清算
注销清算岗对结票结税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清算纳税人应缴纳清算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
四、注销
纳税人缴纳清算应缴的税费基金、滞纳金、罚款后,凭纳税人提交的《税务文书领取(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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