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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明确了节能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需与相关部门合作,依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各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的规划还需覆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内容。

第七条,节能目标和指标会按年度分解到各级公共机构,确保目标的落实。第八条,公共机构需根据年度目标制定节能实施方案,并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节能工作被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会对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开结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则负责对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公共机构需使用法定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对能源消费进行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第十一和十二条,强调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以及财政部门对支出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和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需在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并接受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实时监测和通报。采购方面,应优先选择节能和环保产品。

新建和改造建筑需遵循国家节能标准,投资项目需经过节能评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政府机构制定计划,财政预算支持,改造须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并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需进行能源审计,对能源使用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以提升能源效率。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针对能源消耗异常的机构实施强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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