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的《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节能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中,对阻碍或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行为,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会给予警告,要求改正,如逾期未改正,将面临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由公安部门处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产品能耗超标或未达到限额标准,条例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治理。若逾期未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达标,将面临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于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编制相关规划、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同样会受到罚款,并可能强制进行审计。若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足或能源利用效率低,将面临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且要求其改正,否则将加重处罚。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违规使用节能专项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分,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从事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其管理的各项活动。该条例还规定了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 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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