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5、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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