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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迁移怎么办理

一、具体流程是:
1、进行税务申报;
2、对发票、金税盘、税控盘进行处理;
3、在办理税务迁出的同时,对社保办理迁出手续;
4、申请办理清税证明;
5、向新址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完成税务迁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税务迁移需要办理手续:
1.纳税人首先需要到原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迁出所需的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对结存发票、税控设备、税款、税务证件进行清缴。如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2.原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无误,同意迁出。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需要资料:
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三证合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
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资料,资料完整无误,即时办理迁入。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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