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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拿上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章经办人身份证,去税务局大厅办
地税税务办理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企业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个体工商户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5)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6)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提供)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临时经营的,须提供派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租赁经营的,须提供承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劳务的,须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审核
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设立登记的信息资料后,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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