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您的表述,您从事商品、货物销售,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1、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由地税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由地税征收。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由地税征收。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你的销售额是多少。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你的。其内容除告知你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我前面所讲的4点的内容。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起征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据我了解,各省的起征点一般在5000元左右。
如果你的(销售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你必须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机关才有可能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将你的定额核定为未达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给你。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话,哪怕你确实未达到5000元,也得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缴纳税款。因此,这一条对于您同样显得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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