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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2007年以前批准,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在2008年以后,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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