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事业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不应该征收营业税。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不应该交营业税,与银行代储户交利息个税的性质不同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1)31号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98号2005-7-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122号)要求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取得的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计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2005年以前取得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节余的,应将节余部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并就节余部分的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对金融企业取得的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2009]446号
2009年8月14日
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问题的请示函》(桂瑞函字[2009]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到底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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